(2019)京73民初1858号
生效时间:2021年12月27日,经二审生效。
案情简介:
国家电投公司与伊尔普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开发一体化系统,伊尔普公司主张其依约完成系统原型设计并通过中期评审,之后国家电投公司突然提出的需求及功能变更导致开发进度严重拖延。伊尔普公司继续对一体化系统进行完善,整体功能完全满足国家电投公司的业务需要。但国家电投公司却迟迟不组织初验,且单方叫停项目并另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设计研发,已构成根本违约。伊尔普公司认为涉案合同因国家电投公司违约而解除,其应当支付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国家电投公司则主张涉案合同已依约终止,伊尔普公司应当返还合同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国家电投公司支付伊尔普公司剩余合同款102万元及其他系统维护费225万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要旨:
(1)当软件开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因约定条件成就而终止,另一方则主张因违约而解除时,对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的判定需要以合同条款的认定、违约方的判断及解除权的确认为基础。
(2)当软件开发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时,对于剩余合同价款的处理需要结合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对应的合同履行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及准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