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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及时组织验收的合同义务、履行僵局下的合同解除问题

  (2020)京73民初444号

  生效时间:2021年11月5日,一审生效。

  案情简介:

  中广在线公司(甲方)与九秒闪游公司(乙方)签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约定中广在线公司委托九秒闪游公司进行游戏开发。合同签订后,中广在线公司先后支付前两笔合同款共计50 000元。中广公司认可收到第一阶段的H5版本,但不认可收到美术素材,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九秒闪游公司未交付过源代码。双方针对后续款项及交付内容进行过沟通,通过微信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付尾款后,九秒闪游公司3日内提交源代码和设计的源文件。但中广在线公司一直未支付,2020年5月1日,九秒闪游公司收到中广在线公司解除通知函。中广在线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九秒闪游公司向中广在线公司返还合同款5万元,支付九秒闪游公司向中广在线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赔偿律师费等损失16 000元。九秒闪游公司反诉请求中广在线公司支付合同尾款17 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解除合同,驳回中广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九秒闪游公司的反诉请求。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要旨:

  (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开发成果是否满足功能需求是软件验收是否通过的本质标准,通过开发方提交的可运行的软件程序可以进行检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源代码的交付并非委托方组织验收的必要条件。在开发方已经交付软件程序的情形下,委托方以开发方未交付源代码,无法验收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2)违约方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但基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有赖于委托方和开发方在功能需求的沟通和确定、开发环境和测试等环节中的紧密配合,在构成履行僵局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