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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船舶公司国防专利侵权纠纷案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陈瑶瑶、吴惠丽】

  案情摘要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系名称为“一种车载式机械化桥及其架设/撤收方法”、专利号为ZL200910123108.9国防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船舶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颁发国密第15430号发明专利证书。2017年12月29日,经船舶公司申请,国防知识产权局将该国防专利文件解密移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同日就涉案专利发布解密公告。被告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专公司)于解密公告日前,未经许可实施国防专利解密公告日前相同技术方案,并向被告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沃公司)进行销售。瑞沃公司经中标获得案外人衢州市公路管理局“应急机械化架桥车”采购项目。船舶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瑞沃公司、杭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关于杭专公司提出的在国防专利解密公告日前无法接触专利文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在解密之前的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国防专利条例》未做规定的,均应适用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而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故原告就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专利权自2013年4月10日起生效。同时,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均发生在2013年4月10日即涉案专利公告授权日之后,故被告杭专公司使用与涉案专利相同技术方案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应急架桥车,被告瑞沃公司销售、许诺销售涉案应急架桥车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此外,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权保护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防专利权,而发明专利权自公告授权日生效,《国防专利条例》对于国防专利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的特殊规定,并不影响国防专利自公告授权日起享有专利法所给予的保护。被告瑞沃公司证明了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瑞沃公司、杭专公司停止侵权;杭专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杭专公司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5万元,瑞沃公司对合理费用中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船舶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审结的首起涉国防专利案件。国防专利属于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其保护面临法律适用难点问题。国防专利的申请涉及保密工作,在解密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国防专利条例》未做规定的,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而本案涉及国防专利行政保护相关规定与司法保护相关规定之间如何衔接,以及国防专利授权后、解密公告日前,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实施国防专利的定性及法律适用等疑难复杂问题,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附图:侵权架桥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