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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不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行初12号

  【案情及裁判】

  2017年9月,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为抵制个别检测单位降价或变相降价,制订《工作方案》并通过会员《公约》,借名行业自律要求全体会员不得降价或变相降价。为保证落实到位,还要求会员单位缴纳保证金。2018年前后,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多次倡导并讨论如何调整收费,制定统一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自2018年6月4日起,协会31家会员单位同步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几乎完全相同。因集体同步统一涨价且涨价幅度较大,此事引发当地热议和媒体关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垄断调查后,作出粤市监反垄断行处〔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协会处以罚款 40万元。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利用行业特性所产生的区域影响力限制会员单位降价或变相降价,制定了划定各项收费项目收费下限的统一收费标准及实施时间的垄断协议,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的行为,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经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后,驳回了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的全部诉请。判决后,原被告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因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行业协会利用区域市场的影响力组织实施垄断行为予以行政查处引发。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有本土性和区域封闭性,区域市场内的经营者既激烈竞争,又抱团依存。行业特性既使价格竞争成为提升竞争力的捷径,也为经营者通谋固定价格提供了温床。经营者若是无组织巧合性地统一执行某一收费标准(多在市场不饱和阶段),并不违法;但若是集体通谋实施,则属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两者虽均表现为使用价格竞争手段,但实有本质区别。价格垄断阻却了良性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因经营者竞争可能带来的实惠,不利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从现象剖析至本质,对类案审理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