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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8日,李某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取得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权利。李某发现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在管理运营的网站中擅自使用了该摄影作品,遂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收到诉状后及时更换了案涉作品。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未经权利人李某许可,在运营的网站中以配图方式使用案涉摄影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向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摄影作品的获取日益便捷,一些互联网用户为达到快速吸引公众关注、提高点击量等目的,随意下载并使用网络上的摄影作品,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此提醒广大互联网用户,在网络平台获取图片、摄影作品等素材时,务必审查素材的来源,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切勿存在“免费下载”就是“免费使用”的侥幸心理,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