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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创某公司系多个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电饭煲、电火锅等。美某公司、艾某公司原为原告小家电品类代加工企业。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间,两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卢某未经原告许可,采取将未经授权生产的产品以正品售卖的“飞单”模式,生产假冒该注册商标电饭煲1000台和电火锅8297个,并对外销售。经检测,上述电饭煲内部布线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及罚金。创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卢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民事公益诉讼组织公诉机关与杨某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公告期满后,杨某一次性支付完毕惩罚性赔偿金32400元,并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公告等方式召回已流入市场的电饭煲。法院同时就原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杨某、卢某在上述刑事判决宣判前,对创某公司进行了赔偿。

  案例点评

  该案是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实质性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针对假冒伪劣产品带来的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这一重大公益受损问题,法院支持并通过调解确认了公诉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与产品召回诉求,这不仅让侵权人付出了经济代价,更从根本上消除了安全隐患,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问题。通过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促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人和解并及时履行,既能够切实提高诉讼效率,也能减少权利人诉累,降低维权成本,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