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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外资企业商业标识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宁波公司系丹麦知名某企业在华全资子公司,经授权享有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企业字号及产品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江苏公司于2021年成立,从事与原告完全相同的经营活动,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字号,并先后注册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十多个商标,还设立了域名近似的相关网站用于专门出售相关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300万元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2500元。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大额赔偿款并注销企业。

  案例点评

  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侵权根源彻底铲除的典型案例。与一审作出的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的判决内容相比,二审调解达成的企业注销方案是更为彻底的救济方式。变更名称仅能阻止被告继续使用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但该公司主体依然存在,仍可能以其他方式继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注销企业则从根本上清除了侵权源头,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权利人的维权后续成本,也彻底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实现的社会效果显著。该案的调处结果表明,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尤其是针对具有明显恶意的“寄生型”侵权,人民法院通过引导调解,可以设计出比判决更具彻底性和可执行性的解决方案,最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多重法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