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新吴法院(2022)苏0214刑初579号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吴某租赁加工窝点,由王某负责进购麦丽素、可可粉等原料及外包装,吴某负责进购坚果等原料,并雇佣王某某负责发货,组织工人将低价批量购入的原材料,灌装至标有“KIRKLAND/柯克兰”“MALTESERS/麦提莎”“STARBUCKS”“ROYCE”“NAMA CHOCOLATE”等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中,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混合坚果、腰果、麦丽素、可可粉、生巧、巧克力豆等商品。后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给另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并通过淘宝网店对外出售。被告人王某参与销售金额计1817万余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与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价值】
本案系食品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系列案中的一件典型案例,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涉及众多国际知名品牌,涉案金额巨大,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完整,通过网络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影响广泛。法院最终对系列案的所有被告人适用实刑,对作为主犯的本案被告人王某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本案从严判处体现了加强源头治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刑事打击力度,及时有效阻遏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以及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的理念,为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注入强心剂,为公众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