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07行保1号民事裁定,合议庭:张佳璐、王萌、施敏杰】
案情摘要
申请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系第14919320号“
”商标(第41类)的被许可人,以及第19547871号“
”(第41类)商标权人(上述两个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有权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侵犯涉案商标的任何侵权行为以自身名义独立进行维权。四被申请人上海新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瑞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士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经营名为“芒果探案馆”的线下剧本杀服务。
申请人发现,四被申请人在其“芒果探案馆”线上、线下剧本杀服务的招商、经营、推广宣传活动中,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与申请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芒果探案馆”“明星大侦探”等标识和字样,并在其线上宣传渠道及招商加盟资料中,声称其门店为“芒果TV战略合作品牌”,其提供的剧本杀系“综艺正版授权独家剧本”“明星大侦探真人版”等,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给申请人的商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申请人认为,上述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中,并且经申请人的事前警告,仍在继续扩大其招商加盟规模,如不制止,将导致申请人的剧本杀业务市场份额和用户流量被不当抢占。据此,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四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线上、线下使用涉案商标及虚假宣传等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四被申请人在其直营或加盟店铺及自媒体平台使用了“芒果探案馆”“明星大侦探”等标识进行宣传和推广。考虑到四被申请人提供的剧本杀服务与涉案商标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近似,同时,申请人制作并通过“芒果tv”平台独播的《明星大侦探》系列节目时间跨度较长,涉案商标的认知度及辨识度较高,且初步证据显示,相关公众已经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四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此外,根据初步证据显示,四被申请人使用“芒果TV合作品牌”“综艺正版授权独家剧本”等表述,暗示了其剧本杀服务与“芒果TV”平台及节目存在关联,考虑到四被申请人的相关标识与涉案商标的近似程度,该行为易使人误认为“芒果探案馆”品牌来自“芒果TV”平台或与《明星大侦探》节目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存在虚假宣传的可能性。其次,四被申请人通过不当宣传,持续并加速扩张其招商加盟的规模。若不立即制止四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引发更大范围侵权及混淆,相关加盟商的预期利益或受到进一步损害,还可能对申请人“明星大侦探”线下剧本杀业务用户培养及市场开发造成损害。再次,申请人申请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主要指向门店的相关标识及线上宣传行为,该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其幅度不会超过本案中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最后,四被申请人提供的剧本杀服务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公共属性,亦不涉及公序良俗,对四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影响。相反,还可能一定程度上帮助消费者识别剧本杀的服务来源,并对四被申请人相关加盟商及合作方的有序经营起到积极引导作用。综上,四被申请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裁定四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定作出后,四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对复议申请不予支持,该行为保全裁定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针对“剧本杀”服务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作出的诉前禁令。法院充分考量被申请人“线上+线下”“自营+加盟”的侵权情节,依法认定行为保全的急迫性与必要性。同时,基于“剧本杀”这一新兴娱乐方式的时效性、一次体验性等特点,从市场替代理论角度出发,认定涉案侵权行为给申请人用户培育和市场开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依法作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前禁令,有效制止了“搭便车”侵权行为,为新兴文娱市场营造了良好、健康的竞争环境。《中国知识产权报》《上海法治报》等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附图:申请人权利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