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合议庭:曹芬芳、高卫萍、杨坤】
案情摘要
瑞光(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光公司)有权制造、销售的“婴儿拉拉裤自动化生产线”等设备、设计图纸中包含14项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平田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公司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了瑞光公司技术图纸。2013年6月,平田某某加入黄山富田精工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田公司)担任公司顾问,将其从瑞光公司获取的技术图纸非法披露给富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方某某,同时交由其他被告人使用。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使用其中9项技术信息进行生产并予以销售,同时指使胡某某等人将其中5项技术信息以富田公司名义申请专利并对外披露。
经鉴定,瑞光公司主张的9项技术信息与富田公司相关生产线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侵权生产线中密点所在单元因销售造成瑞光公司损失数额为1,220余万元。瑞光公司主张的5项技术信息与富田公司申请并公开的5件专利具有同一性。以2016年7月27日为基准日的上述技术信息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咨询价值合计2,019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富田公司、被告人方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龚某某等人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系他人违反瑞光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仍然获取并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单位及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富田公司与瑞光公司在庭审前签订和解谅解协议,并赔偿瑞光公司的损失。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方某某、谢某、夏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丁某、李某某减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富田公司罚金一千万元(已缴纳);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八百万元(已缴纳);判处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百万元(已缴纳);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百万元(已缴纳);判处被告人谢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害单位签订《和解谅解协议》,约定由富田公司一次性赔偿瑞光公司相关损失,富田公司在向瑞光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后可以继续使用涉案专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瑞光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富田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单位和被告单位从竞争走向合作,从对立走向共赢。
案件宣判后,法院收到被害单位赠送的锦旗和黄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感谢信。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法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坚持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打击犯罪与服务保障并重。本案的妥善处理,是通过司法裁判推动经济恢复和重振的例证。
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