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假冒“美心”月饼注册商标罪案-被告人庄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合议庭:程亭亭、高卫萍、艾霞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刑终122号刑事裁定,合议庭:唐震、张莹、陶冶】

  案情摘要

  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同案犯先后租用福建省漳浦县相关场所作为生产、仓储窝点,招募人员,生产、包装、运输假冒“美心”等品牌月饼。期间,被告人庄某某指使同案犯将上述月饼以每盒39元到11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2020年9月,公安人员在上述场所查获大量假冒月饼、包装盒及制假设备、工具、原料等。经审计,庄某某等人涉案金额为2,900余万元。2021年4月7日,庄某某等在广东省陆丰市某小区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查,庄某某曾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尚未满五年,前罪同样涉及本案所涉的“美心”品牌月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等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四百万元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定性及庄某某是否构成主犯的问题。结合在案证据,原判定性准确。“美心”等涉案商标均系注册商标,且均在保护期内;涉案月饼等均为假冒商品;庄某某直接或指使同案犯购买相关模具、包材、馅料、设备,并寻找生产场所,招募人员,制造、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同时,根据涉案资金流向,证实该犯罪团伙通过庄某某指使的同案犯在销售侵权商品时提供的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码进行收款并提现后,转入庄某某使用或控制的银行账户。综上,庄某某虽始终辩解并否认其被指控的行为,但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其组织、指使同案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制造、销售侵权商品等活动起到决策、组织、指挥作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系该犯罪团伙主犯。

  关于本案量刑。一方面,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涉案注册商标及所涉及的月饼等商品在国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庄某某及其犯罪团伙作案时间虽不长,但销售规模大、涉案金额高,不仅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涉案商品系食品,也是我国传统中秋佳节期间具有较高消费需求的商品,庄某某及其犯罪团伙未经许可的制假售假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另一方面,从犯罪情节角度看,庄某某在犯罪团伙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前罪所涉罪名也系与本案相同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样涉及本案“美心”品牌月饼;此外,庄某某始终不认罪、不悔罪,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综上,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始终对抗审查、避重就轻,拒绝认罪悔罪,但根据在案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特别是涉案资金流向均清晰指向其为整个犯罪团伙的主犯和首要分子。同时,本案还涉及“舌尖上的安全”的制假售假犯罪行为,且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人系重复犯罪。故应给予其严厉制裁,一方面加大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发挥刑事裁判的震慑作用,敦促相关犯罪分子放弃不法行为。本案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也起到了示范作用,有利于营造打击侵权假冒的法治氛围。

  本案二审于“3·15”期间开庭并当庭宣判,澎湃新闻、新浪财经等媒体对该案件和宣判情况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受到关注,取得较好效果。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