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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商标侵权纠纷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11663号民事判决,审判员:唐若愚】

  案情摘要

  经消费者投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发现被告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奢公司)在天猫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库巴洛旗舰店”,被告在其网店中所销售的智能手表产品标题中,通过设置关键词“华为”,意在让消费者搜索“华为”时能够展现出其销售的商品,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原告华为公司统计,被告暨奢公司网店中共有16款产品在标题首部使用“华为适用”“华为正品”“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销售金额达到2,300余万至3,700余万元。原告华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暨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将“华为适用”“华为正品”“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作为自身产品网络销售链接标题的首部使用,并在标题的显著位置予以凸显,其自身产品品牌却不予显示,标题中伴有“正品”词汇,容易导致网络用户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华为公司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修改自身产品网络销售链接的标题,在标题首部应突出自身品牌名称。被告虽主张其销售额存在刷单数据、退换货率等情况,且利润微薄,但未提供其自身应当掌握的实际销售数据及获利情况,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应综合考虑原告华为公司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华为公司在智能手表行业内的影响力、被告暨奢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暨奢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华为公司的“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经营者在销售推广产品过程中使用他人商业标识的合理范围的认定问题。网络消费者在购物平台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的目的是寻找与关键词相关的信息,在搜索结果的标题首部等显著位置出现的关键词易让网络消费者认为该关键词与搜索结果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该网络销售链接标题首部出现的关键词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本案全额支持华为公司的诉请200万元,通过严格保护努力提升创新型市场主体“获得感”的态度与决心。

  附图1:原告产品



  附图2:被告网站截图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