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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与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9337号民事判决,合议庭:林佩瑶、王莉莎、袁松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74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吴盈喆、叶菊芳、邵勋】

  案情摘要

  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中国公司)由德国威乐公司出资设立,并经德国威乐公司授权,享有“WILO”“威乐”商标在中国大陆排他使用的权利及独立维权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查明:威乐中国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前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使用“威乐”“Wilo”字号进行了大量的经营活动,覆盖地域范围极广,营业额较大,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上海公司)成立于2006年,于2008年、2009年先后申请注册“WILe”“Weile”商标,均被宣告无效或驳回申请。2013年,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威乐上海公司在其产品及附件上使用的“WILE”商标侵害了“WILO”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威乐上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2014年,威乐上海公司企业名称从“上海威乐水泵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威乐中国公司与德国威乐公司遂于2015年共同起诉威乐上海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该案最终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各方共同发表公开声明,澄清威乐上海公司与威乐中国公司、德国威乐公司无关联关系。然而,此后威乐上海公司仍在其产品及其附件、资料上标注“WEILE PUMP”“威乐水泵 WEILE PUMP”“威乐水泵”等标识,并在网站域名及其内容,微信公众号、名称及解析内容中大量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时至本案诉讼仍未停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在威乐中国公司“威乐”“WILO”品牌、字号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威乐上海公司仍全面仿冒“威乐”品牌,不仅将“威乐”注册为字号设立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即以生产水泵类产品为主营业务,注册资本高达1亿元,而且被生效判决判令停止侵权后,仍在产品、宣传材料、网站宣传及微信公众号等多处明确标注或使用“威乐水泵”“WEILE PUMP”等字样,至本案2021年开庭审理仍未停止,并拒绝履行“证据出示令”,不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账簿、资料,可见其经营规模大、侵权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且其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主观恶意明显,又具有反复侵权情节和举证妨碍的诉讼行为,故在判令停止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名称、登报消除影响的同时,决定适用三倍系数进行惩罚性赔偿,对威乐中国公司1,500万元赔偿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判决后,威乐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针对恶意重复商标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行为人使用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经营类似业务,经生效判决判令停止侵权仍不警醒,经与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还不收敛,反而进一步扩大侵权标识的使用范围,全面仿冒权利人,加剧相关公众对其与权利人关联关系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在行为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不能确定其客观经营状况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部门调取其企业年报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并根据其中披露的侵权期间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开票数据,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近三年平均利润率,结合被诉侵权行为对销售利润的贡献程度,确定赔偿基数,并针对行为人恶意、反复的侵权行为,适用三倍系数进行惩罚性赔偿。

  附图1:威乐中国公司概况



  附图2:威乐上海公司展会照片


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与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