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陈惠珍、吴盈喆、黄田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256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刘军华、张莹、朱佳平】
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百强公司)于2001年成立,其前身系北京市百强家具厂。该厂1996年成立后,通过经营,其“百强”字号在家具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世纪百强公司先后在家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第3262084号“
”、第4252326号“
”、第14075933号“
”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其“百强”字号、品牌及相关注册商标在家具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第3262084号商标曾被原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起,被告马某某作为股东与他人先后设立了被告上海朗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聚公司)、上海邦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赢公司),并在香港设立了德国百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百强公司)。邦赢公司通过受让或自行申请,取得了第5855804号“
”、第13962441号“
”等大量商标,并授权朗聚公司使用;德国百强公司亦将其企业名称许可给朗聚公司、邦赢公司使用。三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家具、家具门、地板、板材等商品的过程中,大量使用“
”“德国百强”等包含“百强”字样的标识、文字。前述三公司还称其商品系“德国百强国际控股集团荣誉出品”等。上述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系由马某某经营。世纪百强公司认为,其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四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连带赔偿世纪百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相同或类似商品,故无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朗聚公司、邦赢公司、德国百强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马某某与前述三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世纪百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9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朗聚公司、邦赢公司、德国百强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依然注册使用包含“百强”的相关标识及相关企业字号,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马某某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朗聚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朗聚公司、邦赢公司、德国百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导和实际控制了三公司的相关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四被告的侵权获利已超出了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五百万元,故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大、涉案商品销量巨大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全额支持世纪百强公司关于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合理开支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法院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
本案亮点在于:一是探索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与其设立的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判断规则。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自身亦主导、控制和实际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主观上与公司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与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侵权人对权利人商标和企业字号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进行全面模仿,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人所获利益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形下,法院可综合全案证据,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以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附图1:原告权利商标

附图2:被诉侵权标识

德国百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