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新某公司经“New Balance”品牌权利人授权,享有该品牌系列商业标识在中国境内的相关权益。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与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及其鞋两侧显著位置使用的大写、粗体“N”字母装潢,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该“N”字母装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等多份生效裁判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原告发现,被告纽某公司、新某公司、盛某公司等多方主体,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线上电商平台、线下实体店(自称超1000家)大规模生产、销售使用“图片”标识的运动鞋。原告认为,各被告擅自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巨大,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图片”整体呈现为大写、粗体的“N”字母视觉效果,其内部嵌入的细小英文并不影响整体识别,该标识与原告的“N”字母装潢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法院通过调查部分侵权店铺的流水记录、选取一家侵权店铺的详细交易数据作为样本推算利润率、参考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财报等方式,据此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该案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精细化裁量的问题。一方面,法院准确认定“New Balance”运动鞋经过原告及关联公司长期宣传推广,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其两侧的大写、粗体的“N”字母经过反复使用构成“New Balance”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有识别性的部分,具有知名度及显著性,依法应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通过开具调查令的方式,查明被告线上销售店铺以及线下门店的交易数额,计算出被告侵权获利金额,据此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15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创无锡法院此类案件赔偿新高。该案判决有力震慑了有组织、成规模的恶意仿冒行为,通过全额支持原告的巨额赔偿诉请,让被告“侵权致富”的幻想破灭,清晰地向市场传递了司法对于系统性、寄生性仿冒行为“零容忍”的强硬信号,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