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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中超联赛图片独家授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胡宓、陈瑶瑶;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余晓汉、何隽、薛淼】

  案情摘要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授权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无形资产。2016年,中超公司公开招标“2017-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中标,双方签订《2017-2019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协议》,映脉公司独家享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称号,作为合作项目的图片版权方,独享在协议有效期内销售映脉公司拍摄的合作项目图片的权利。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参与此次招标,但未中标。

  2018年2月,中国足协官网发布通知,要求申请注册并领取中超摄影证件的媒体机构及其人员严格遵守中国足协和中超公司的相关规定,所拍摄的中超赛事图片只可用于本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得用于商业使用。次月,映脉公司发布申明,要求持有中超媒体摄影证件的摄影师禁止向除映脉公司经营的东方IC以外的商业图库输送中超联赛图片。

  原告体娱公司认为,被告中超公司在与中超联赛相关的市场上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映脉公司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在与中超联赛图片相关的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被告滥用其在中超联赛图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垄断了中超联赛图片的销售权,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映脉公司进行交易,排除了中超联赛图片市场的竞争,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6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中超联赛图片市场。鉴于独家图片运营机构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多家图片运营机构中选择确定,特定图片运营机构的市场份额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中超联赛图片买家集中度高,销售方式一般系与其他体育赛事图片打包销售,图片销售方对于销售价格不具有较强定价能力;相关行业内竞争者可通过竞标方式成为官方图片合作机构,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不存在显著进入壁垒,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国足协授权中超公司独家经营和管理中超联赛赛事权利,中超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将中超联赛赛事权利中的图片商业化权利独家授予映脉公司,映脉公司通过竞争并支付高额合作费用获得的中超联赛图片商业化权利,应属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本身包含了交易相对人只能从映脉公司购买中超联赛图片的内容。两被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可予支持。此外,2012-2018赛季中超图片销售数据显示,销售总量未有明显变化,官方合作机构的图片拍摄数量呈现大幅度增长,销售价格亦较为稳定,无证据显示被诉垄断行为对于该市场产生了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效果。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体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中超公司在中超联赛经营市场、映脉公司在中超联赛图片经营市场分别具有100%的市场份额,在两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超公司授权映脉公司独家经营2017年至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资源,在程序上体现了竞争;该经营权独家授予是竞争的应然结果,且有其合理理由,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中超联赛图片用户(需求方)只能向映脉公司购买,这是基于原始经营权人中国足协依法享有专有权(垄断经营权)通过授权相应传导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合理性。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中超联赛图片的垄断纠纷案件,系为数不多的涉及体育赛事图片权利独家授权行使的垄断纠纷案。

  本案判决明确了体育赛事组织者基于其组织赛事,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约定设定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在涉及经营性权利独家授权行使的垄断纠纷中,经营权独家授予如果具有商业合理性并在授予过程中体现了竞争性,权利行使亦未在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不能成立。本案对于体育赛事图片权利乃至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