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771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徐俊、姜广瑞、徐弘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852号民事裁定,合议庭:陈惠珍、何渊、杜灵燕】
案情摘要
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系“支付宝”App支付功能的运营主体,具有相当规模的用户群体和交易体量。在经营活动中,支付宝公司将“alipays://”和“alipay://”设定为“支付宝”App的URLScheme,以实现苹果手机iOS系统内第三方手机App向“支付宝”App的跳转。被告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马软件公司)系“家政加”App的运营主体,该款手机App3.0.0版、3.0.2版和3.1.0版设置的URLScheme均为“alipay”。经对比验证,在同时安装“支付宝”App和前述版本“家政加”App的苹果手机中,用户通过“拼多多”“菜鸟裹裹”等第三方手机App以及“淘宝”“天猫”“美团”等手机网站进行交易并选择通过“支付宝”App付款时,手机系统弹出窗口显示将要跳转至“家政加”App,并询问用户选择“取消”或“打开”。若用户选择“取消”,则将停留在第三方手机App或网站的待支付页面,支付进程无法继续;若用户选择“打开”,则将跳转至“家政加”App,且在已选择过“打开”的第三方手机App或网站中再次通过“支付宝”App付款时,手机系统不再弹出前述询问窗口,而是默认跳转至“家政加”App。针对上述情况,支付宝公司先后接到用户投诉及合作商户的安全警示。支付宝公司遂诉请法院判令斑马软件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为实现手机App间的准确跳转,经营者通常选择与自身具有直接指向关系的标识作为URLScheme,此举已成为行业惯例。被告在其运营的“家政加”App中使用与“支付宝”App相同的URLScheme,使手机App间准确跳转的目标无法实现,直接阻碍了“支付宝”App的正常运行,有违行业惯例。受此影响,原告以“支付宝”App支付功能作为流量入口的经营模式被干扰,通过“支付宝”App支付功能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也将减少,合作商家亦对“支付宝”App的支付安全性产生负面评价。若此类行为得以允许,则手机App开发者为争夺竞争利益将无序利用URLScheme,社会公众使用手机App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被告实施的涉案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用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不正当性,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85,269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二审裁定予以准许,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App唤醒策略的新类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判决对手机App设定URLScheme作为唤醒策略实现通讯的技术原理和功能目标进行了事实梳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元叠加”的利益衡量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保障市场主体不受非法干扰的经营自由,维护作为集体共识的商业惯例,促进了科技金融服务市场电子收付领域的效率与安全。该案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人民法院报、人民网、澎湃新闻、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等十余家知名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深度报道。
在该起纠纷中,法院还依申请采取了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迅速、高效地制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诉前行为保全案曾荣获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0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本案入选2022年人民法院十大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