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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华宇”物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华振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与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天地华宇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陆凤玉、范静波、徐玉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269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刘军华、张莹、朱佳平】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华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振物流公司)系涉案第4707630号“”、第14116005号“”、第14116006号“”商标权利人,其中第4707630号“”商标系由华振物流公司母公司于2005年申请,2008年10月公告,2014年转让给华振物流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39类运输等。两原告系关联公司,共同经营“天地华宇”物流品牌。2007年,“天地华宇”品牌在业内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


  被告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2008年7月注册成立的“无锡市天地华宇货运有限公司”,2017年变更为现名称。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多处使用“天地华宇”“天地华宇物流”等字样,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并申请注册被告天地华宇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天地华宇集团盐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地华宇供应链管理(淮安)有限公司、天地华宇集团建湖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前述四公司简称四天地华宇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无证据显示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四天地华宇公司实际从事了经营活动。王某某是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天地华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华振物流公司关联公司的前员工。

  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服务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天地华宇公司未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王某某不存在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驳回两原告其余诉请。两原告及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其一,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其二,四天地华宇公司企业名称虽未实际使用,但已对两原告相关权益造成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变更企业字号系消除未来可能发生的侵害危险,其责任实质是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如果企业字号的使用必然会发生市场混淆,有侵权行为发生之虞,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判令侵权人承担变更企业字号的民事责任。故四天地华宇公司应变更其企业字号。其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对被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其不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判决维持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判决,改判四天地华宇公司承担变更企业字号的民事责任,并对部分二审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变更企业字号的民事责任性质,司法实践中亦未对此作进一步的厘清和说明。本案判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明确变更企业字号系消除未来可能发生的侵害危险,其责任实质系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当企业字号的使用有侵权行为发生之虞,必然会发生市场混淆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判令侵权人承担变更企业字号的民事责任,以避免未来发生市场混淆,净化市场环境。

  本案进一步厘清了变更企业字号的民事责任性质,有助于私法责任关于损害妨害的预防和防止功能作用的发挥,对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附图1:原告权利商标

附图2:被诉侵权标识


上海华振物流有限公司等与天地华宇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