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辛某公司与被告帆某公司系同业竞争公司,双方均主要经营企业管理软件的开发。为优化营销推广,被告搭建了一套完整的“AI测评文章生产线”。被告以“进销存”为词根批量生成长尾关键词,即文章标题,如“辛某进销存软件怎么样”“辛某进销存软件怎么操作”等,然后将这些文章标题交由AI自动生成相应文章。表面上看,这些文章均为对原告进销存软件的介绍和点评,并无诋毁内容。文章发布页面的前后位置还设置有“某某云零代码数字化平台,含进销存、CRM……”等内容,以及“某某云官网”等链接,这些内容、链接无一例外地指向被告自家的进销存软件产品。被告采取上述手法,生成数万篇类似文章,不仅针对原告,还涉及行业内的其他众多经营者。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评价他人产品、服务的行为,同行评价是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方式,但是经营者对他人产品、服务或经营活动的评论或者批评必须客观真实。被告批量发布的文章完全系AI生成,并非对相关软件的真实评价,该行为本质上是被告通过大量发布带有同行软件关键词的文章,并在其中搭载自有软件以谋取利益为目标的推广行为,这将导致搜索各品牌进销存软件的用户被引流至被告的网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原告及其他同行的用户流量、交易机会,进而损害其经营利益。同时,该行为带来了大量低质信息,造成数据污染,增加消费者获取正确信息的难度,有损社会利益。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突破公平竞争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点评
该案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环境下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界定问题。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呈蓬勃发展之势,但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侵权违法行为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亟待加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化引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司法应对能力。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的竞争行为是经营创新还是规则规避,需要司法予以全面而审慎的判断。该案通过分析市场经营者不正当使用AI参与市场竞争的可责性,提出司法机关在商业竞争领域判断利用AI参与竞争是否正当考量的具体因素,即技术应用是否违背商业道德,是否破坏竞争秩序。该案判决对此类借助AI批量操作、“广撒网”式进行引流的行为予以明确否定,不仅是对利用人工智能开展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制止,更是对行业竞争生态的积极塑造和正面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