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初348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终733号
案情简介
哈尔滨工业大学始建于1920年,系国家首批“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入选“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名单。哈尔滨工大中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成立于2013年,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资产公司)、王某和任某共同出资设立,现哈工大资产公司仍占中奥公司约4.7%的股份。中奥公司在成立之初,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授权,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哈尔滨工大”字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制发文件,同意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接收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属9家划转标的企业及所属157家企业国有产权,其中包括中奥公司。高校清理、规范企业名称后,哈尔滨工业大学不再授权中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哈尔滨工大”字样,并于2021年10月9日向中奥公司邮寄送达《律师函》,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但中奥公司不同意变更企业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奥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尔滨工大”字样、停止利用哈尔滨工业大学及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科研院系进行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尔滨工大”系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专属名称,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虽然哈工大资产公司仍持有中奥公司少量股权,但持有股权并非中奥公司有权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尔滨工大”的权利基础,其企业名称使用“哈尔滨工大”应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授权。中奥公司成立时,系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准许,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哈尔滨工大”字样,如继续使用仍应以授权为基础,在哈尔滨工业大学不再允许中奥公司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尔滨工大”,且哈尔滨工业大学于2021年10月9日向中奥公司邮寄送达《律师函》,书面要求中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后,中奥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哈尔滨工大”已经不再具有授权基础,应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尔滨工大”字样。法院判决:中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哈尔滨工大”字样或相似文字。
典型意义
因历史原因,高校校办企业或关联企业冠以高校名称,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无形资产,但也存在高校名称被严重滥用问题。近来年,国务院、教育部等全面清理整顿高校名称使用乱象,对于以“大学”“学院”名称对外经营宣传进行严格限制。本案中,哈尔滨工业大学作为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985工程”的重点高校,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名称已具有鲜明的标识价值。本案判决认定在高校授权与股权划转冲突的情况下,企业是否有权使用高校名称,应以高校授权为基础,而非以校办企业股权划转是否完成来界定,对于支持高校按照国务院、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清理整顿名称使用乱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