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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酒柜名烟名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2)黑0204民初1733号

  案情简介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对其第284519号、第10195605号、第3333018号、第3159143号商标享有使用和维权的权利,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贵州茅台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茅台酒工艺为国家机密,茅台酒传统酿造工艺被列为国家级首批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龙沙区酒柜名烟名酒商行(以下简称龙沙区酒柜商行)有“茅台定制酒”12瓶,该酒在包装上使用了与上述第10195605号、第3333018号、第3159143号商标近似的标识。2019年6月,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了11瓶“茅台定制酒”,并对龙沙区酒柜商行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茅台公司以龙沙区酒柜商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沙区酒柜商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龙沙区酒柜商行辩称,涉案酒有合法来源,且其因涉案酒已被行政处罚,不应再受到民事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茅台是驰名商标,龙沙区酒柜商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白酒类)使用了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已侵犯了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公司有权要求龙沙区酒柜商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龙沙区酒柜商行辩称涉案酒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其另主张因涉案酒已被行政处罚,不应再受到民事制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其观点不予支持。鉴于龙沙区酒柜商行只购进12瓶“茅台定制酒”,且已被行政机关扣押11瓶,只有1瓶流入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有限,结合其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茅台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形,判决:龙沙区酒柜商行在《齐齐哈尔日报》上连续七天发布对茅台公司的道歉声明,并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典型意义

  “贵州茅台”是中国驰名商标,是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的著名白酒品牌,享有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本案系人民法院保护国家级驰名商标、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被告作为酒类经营者,销售了与贵州茅台相近似商标的白酒,侵犯了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已受到了行政处罚,也不能免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裁判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打击了假冒侵权行为,有助于形成尊重品牌、重视商誉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推动市场竞争秩序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