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李氏三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知民初9号

  案情简介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于2012年开发完成“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米拓公司对该软件进行大量宣传推广,“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米拓公司在其网站公布了米拓企业建站系统使用的相关协议,用户在下载安装及使用过程中均可以查看该协议。用户在遵守该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米拓企业建站系统而不需要支付费用,但必须保留版权标识(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网站(www.metinfo.cn)的链接。米拓公司发现,李氏三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氏酒业公司)运营的www.scgd9.com网站在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复制、修改、使用“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建设网站,没有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米拓公司认为李氏酒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署名权等多项著作权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氏酒业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米拓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李氏酒业公司不能合理解释被诉侵权网站网页源程序含有米拓公司版权标识、企业名称以及与涉案计算机软件对应文件内容相同的源代码的原因,应当认定侵害了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李氏酒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去除涉案计算机软件版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署名权。据此判决:李氏酒业公司赔偿米拓公司1万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连续七天刊登向米拓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经济和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许多企业依托互联网软件开发及运营宣传。免费建站软件的出现,为企业搭建自身官方网站提供了便利条件。企业使用此类软件时应严格遵守使用协议,依约、合法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产生的著作权纠纷。软件著作权属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开发者,其身份可由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源代码等证据证明。权利人允许他人免费使用计算机软件,使用者应当尊重权利人对软件的署名权,保留软件的署名信息。使用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删除软件的署名信息,仍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