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民初29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终68号
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盛世同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同福公司)拥有“平安福”自主知识产权独家管理运营权,“平安福”的著作权、商标权仍在有效期内。盛世同福公司发现,义乌市颖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飞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的两款“香包福袋”产品上使用了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平安福”相同的作品。盛世同福公司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颖飞公司侵害了该公司对“平安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颖飞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盛世同福公司系被侵权人,且其住所地在大庆市,故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颖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指颖飞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网站仅是交易的媒介,颖飞公司仅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因此,该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当依据该条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没有证据显示颖飞公司的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等在大庆市,大庆市不属于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并且,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盛世同福公司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综上,因颖飞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涉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的管辖权争议较大,同时,鉴于其权利客体和侵权方式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地的具体确定也是实务中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案裁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网络普及化程度很高的当代社会,如果案件事实中出现网站平台进行被诉侵权产品的交易,即认定为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属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制的范围理解过于宽泛,不符合立法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