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知民初39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终103号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起,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融公司)就委托哈尔滨联合推客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推客公司)开发“微信端在线销售网站”进行沟通协商。2019年12月23日,联合推客公司将《微信端在线销售网站开发合同》盖章后送交天融公司,天融公司支付部分合同价款15,000元,但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约定,涉案“微信端在线销售网站”制作周期为60天,除网站开发外,联合推客公司还需提供与开发有关的需求分析、测试以及培训、调试、维护等服务。合同另约定付款分三期: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首付款17,000元,在完成前端和后端美工设计工作后三日内支付二期款5000元,在通过测试后支付三期款5000元。合同签订后,天融公司配合联合推客公司完成申请微信公众号认证、微信支付审核等工作。2019年12月27日,联合推客公司向天融公司发送涉案公众号页面设计图片,并征询修改意见。后天融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履行。2020年1月9日,天融公司与联合推客公司就双方终止履行合同达成一致,联合推客公司同意“算算费用”,其后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多次,最终未就费用清算及退款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天融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联合推客公司返还预付款15,000元。联合推客公司则主张其已完成前端和后端美工设计不应退款,天融公司还应按约定再支付首付款余额及二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融公司虽未在该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但当日给付联合推客公司预付款15,000元,且在其后配合联合推客公司办理公众号申请认证等工作,并就网站设计提出相应要求。天融公司的上述行为表明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天融公司与联合推客公司就终止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联合推客公司认可返还部分款项,只是对返还具体金额未达成一致。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合同总价款27,000元对应的服务包括网站开发、测试以及培训、调试、维护等工作,制作周期为60天。联合推客公司从事合同相关开发工作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法院综合考量联合推客公司工作天数、已完成工作量及天融公司在联合推客公司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提出终止合同履行等事实,最终判决由联合推客公司向天融公司退还合同款7000元。关于联合推客公司所述其不应退款、天融公司还应按约定再支付款项的主张,因约定的付款节点与已完成工作量所占比例不相对应,且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并非天融公司单方违约,故应参考联合推客公司已完成工作量在整个工程中所占比例予以确定。
典型意义
目前微信端在线销售网站日渐普及,但相关企业及个人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对程序的开发、完成度及交付阶段的付款约定并不十分明确,导致涉及开发过程中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分期付款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与研发工作量不相对应情况下,因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履行合同的,如就已履行完毕部分费用清算发生争议,需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的整体工作量、开发周期等因素,确定已完成部分在全部工作中所占比例,合理判定分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