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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松鼠小贱”卡通形象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三某公司创立于2012年,主营产品覆盖了坚果、肉脯、果干、膨化等全品类的休闲零食。经多年宣传推广,原告已发展成为年销售额破百亿元的上市公司,“三只松鼠”品牌已被市场和消费者高度认可,享有广泛的知名度与极高的美誉度。原告系“松鼠小贱”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于2013年在官方微博上公开发表了“松鼠小贱”形象,其后又在产品的销售、宣传中大量使用该形象。原告发现启某公司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上述作品相似的“沐小喵”卡通形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形象虽在细节上与权利作品存在差异,但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基本要素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在赔偿数额计算上,法院根据可查明被诉侵权产品销量部分计算出原告的损失,以该损失额作为计算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系数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同时对无法查明的侵权部分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该案系一起涉及认定卡通形象侵权、精细化计算惩罚性赔偿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判决聚焦作品核心独创性表达进行侵权比对,明确了对于他人卡通形象,系统性模仿比例结构、面部特征、职业化装束等核心要素即构成实质性相似,强化了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在赔偿额计算方面,该案判决采用“部分精确计算+部分法定赔偿”的损害赔偿确定模式。对能够相对精确锁定的网络礼盒销量,进行精细化计算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无法精确计算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数额。这种分段计算、罚赔结合的方式,加大了对恶意、规模性侵权的惩戒力度,使判赔数额更贴近侵权实际。该案判决体现了法院严格贯彻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对积累了大量商誉的知名品牌权利予以强保护,同时对恶意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开展精细化审判,将惩罚性赔偿叠加法定赔偿形成“组合拳”,有力震慑和打击了意图攀附他人商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