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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某健康服务公司与长春某网络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长春某健康服务公司与长春某网络科技公司就开发一款用于医院给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的手机软件APP签订合同书,但在合同中没有对具体功能需求进行约定,而是由双方共同制作了思维导图及预期的网站界面图和app界面图。履行中,双方对APP的模块功能细节进行多次反馈和修改,但一直未能达到长春某健康服务公司的需求。长春某健康服务公司以长春某网络科技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由主张根本性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长春某网络科技公司称合同履行延期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且长春某健康服务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医院接口,无法进行测试,存在过错,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双方对软件功能进行的反馈和修改,通常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用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具体功能需求进行约定,对于成果是否具备功能需求无法进行比对、判断。无法认定开发方构成违约。判决:驳回长春某健康服务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委托方与开发方存在着技术知识不对等的原因,常导致开发成果与委托方预期效果存在差异,进而出现矛盾纠纷。本案中,双方对于本案预期实现的功能、验收标准等事项约定不清,从而导致纠纷出现时不能划清责任。法院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双方对软件功能进行的反馈和修改,通常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用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指引相关企业主体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将预期实现的功能约定清楚,明确、细化成果验收标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出现,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