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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某农特产品公司与延边某农业发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延边某农特产品公司是“碧岩山???(朝文文字)BYS及图”商标注册人,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琵岩山”商标注册人为延边某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2月13日,延边某农业发展公司从延边某贸易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2021年延边某农特产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延边某农业发展公司名下“琵岩山”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结果为:“争议商标在意式面食一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米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延边某农业发展公司在其生产的大米外包装上使用碧岩山注册商标中的朝文“???”字样,并在网络上进行售卖,延边某农特产品公司主张其侵权。法院认为:“碧岩山???(朝文文字)BYS及图”与“琵岩山”商标近似,朝语读音字形相同,足以使公众混淆,构成侵权。判决:赔偿损失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侵权商标为朝鲜语、汉语、图形混合商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企业采用少数民族文字与汉语共同作为商标使用的现象较为常见,对于当地公众来说,少数民族文字与汉语具备同等的区分力。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少数民族文字相同的标识,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构成侵害注册商标权。本案对于涉及少数民族语言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问题进行厘清,具有指导意义。且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大米的主要种植基地。本案依法认定使用近似农产品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赔偿损失,有力打击了农产品商标侵权行为,保障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