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欢乐送》是某省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自制的综艺节目,形式为经典小品、相声等中间加上主持人串联。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某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38期《欢乐送》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某省广播电视台主张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侵犯其汇编作品权,请求停止侵权、给付侵权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欢乐送》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汇编作品,属于录像制品。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侵犯某省广播电视台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节目并非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某省广播电视台对其中的节目也并非首次制作人,案涉节目不构成录像制品,但属于邻接权中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某省广播电视台享有的广播组织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准确判断权利人的权利类型对于判断被诉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影响重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及传播者享有的权利类型法定,所以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类型比较广泛,而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台、表演者等享有的不是著作权,而是邻接权,权利类型是有限的,在法律未规定的领域,无权对他人的使用做出限制,更不能收费。本案中,虽然某省广播电视台与录像制作者都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影响对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侵权的认定,但仍应对权利类型及性质作出准确认定。本案在为邻接权人厘清其权利类型的同时,也明确了邻接权人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有利保护了邻接权人为传播作品所付出的劳动与投资。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向深层次、精细化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