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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简要案情】

  被告人薛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生产假冒50年陈年茅台酒,并销售给被害人杨某169瓶,销售金额252万元,违法所得25万元。经鉴定,薛某所销售的“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薛某投案,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茅台酒是中国白酒行业最具实力的白酒品牌之一,在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判决依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切实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极大威慑了违法侵权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