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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原创动力公司与佳爽日化公司、某市乐哈哈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确定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及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一、侵权行为的情节:是否重复侵权、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和持续时间。二、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的认识态度。原创动力公司举证证明的许可使用费数额,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简要案情】

  原创动力公司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 喜羊羊》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自2008年起,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国内多个奖项。原创动力公司在某市乐哈哈超市,以及辽宁省、山东省多家超市购买到“卡雪”牌、“韩后”牌牙刷等商品。上述牙刷的刷柄均使用了羊的卡通形象,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的形象构成相似,牙刷包装的背面均标有“佳爽日化公司”字样。原创动力公司就佳爽日化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多次提起诉讼,双方曾庭外达成和解,法院也曾判决佳爽日化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等。原创动力公司在本案中请求判令佳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某市乐哈哈超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佳爽日化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创动力公司12万元,某市乐哈哈超市停止侵权、赔偿原创动力公司4000元。佳爽日化公司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许可使用费为基数按照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对佳爽日化公司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的数额改判为50万元。

  【典型意义】

  在激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单行法亦修订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通过高额赔偿,提高侵权成本,制止企业经营中的“搭便车”行为,优化了市场竞争环境。本案系大连地区首次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