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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子熟了”与“果子肥猫”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菓某公司系茶饮行业知名企业,旗下拥有多款无糖茶、果汁茶饮料,原告对其商品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销售额位居全国前列。原告于2021年开始在茶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多个“果子熟了”“图片”“图片”商标,并将上述商标广泛使用于商品和商业宣传中。被告果某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主营业务与原告相同。被告的关联公司于2023年12月开始在茶饮料等商品上大量注册“图片”商标,均被原告通过行政程序使相应商标被宣告无效或者不予注册。被告于2024年开始生产、销售“果子肥猫”茶饮料,并聘请明星为代言人,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大量投放广告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茶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更是在商品种类及商品名称、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全面抄袭、模仿其相关商品。故原告将被告及其加工商、产品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他被告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图片”商标与原告“图片”商标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对于原告主张权利的“果子熟了”文字商标,以及“栀栀乌龙”等商品名称、茶饮料的包装装潢、企业名称,一审法院以“果子熟了”“菓子熟了”与“果子肥猫”不构成近似、商品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等理由,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果子肥猫”文字商标、变更企业名称及停止使用其包装、装潢等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了涉案“栀栀乌龙”商品名称与原告无糖茶饮料包装装潢的影响力相关的事实,认为包含商标、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在内的商业标识,其显著性除了因文字、图案本身所具备的固有显著性外,还会因使用行为而后天取得显著性。原告通过其宣传推广及大量使用涉案“果子熟了”商标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在进一步提升公司及产品知名度的同时,也使得涉案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得以提升。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其识别功能就越突出,保护范围和强度就越大,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及原告字号相近似,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各被告停止相应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案例点评

  该案涉及商业标识全面攀附侵权纠纷。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背景下,不法经营者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从以往的照搬照抄演化为整体性模仿抄袭,即各项商业标识分开来看均在细节上有所差异,但抄袭行为覆盖了商标、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各方面,在一项商品上集齐各模仿要素后,极易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案二审判决坚持准确践行最严格司法保护理念与系统观念,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与“度”上实现平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应当与权利自身价值相当,对于创新程度高、商业价值大的知识产权给予强保护,对全面侵权行为予以精准严厉打击,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营造良好的竞争生态环境作出有益的司法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