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将行政区划的简称注册为文字商标的,应考虑简称使用惯例的事实,结合使用方式、经营区域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交易标的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结合知识产权独占性、无形性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简要案情】
“沈抚”系沈阳、抚顺的简称,“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经抚顺市委批准设立,将抚顺一侧258.8平方公里地域范围统称为沈抚新城。2011年抚顺某银行更名为沈抚农商行,狮子王工贸公司系沈抚农商行的股东,2011年3月注册取得“沈抚”文字商标,沈抚农商行在经营中,于牌匾、宣传广告中使用“沈抚农商行”等字样。2017年9月,狮子王公司受让取得狮子王工贸公司的“沈抚”商标权。狮子王公司起诉要求沈抚农商行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及违约金合计2.4亿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抚农商行在牌匾、宣传广告中使用“沈抚”字样,均是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沈抚”系其主要经营的地域,是作为行政区划使用,且其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故沈抚农商行对“沈抚”文字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狮子王工贸公司与沈抚农商行具有关联关系,其将涉案商标的使用权让与沈抚农商行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应认定为无效。狮子王公司要求沈抚农商行支付商标许可费、转让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与商标有关的关联交易效力认定以及当事人对“沈抚”使用行为的评判问题。由于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效力、性质规定较为原则,本案又涉及知识产权的关联交易,因此需适用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并结合商标权的特点,对于关联交易的效力进行评判。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