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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华润公司与华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获准注册登记,并不当然成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免责事由。在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权利在先的原则。

  【简要案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于2001年10月20日、2010年7月15日下发《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认可“华润”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在2001年10月20日之后申请“华润”作为字号,与华润集团、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的,一律不予核准。庞某于2019年5月27日注册成立“华润超市”,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华润超市”牌匾。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华润超市停止侵害华润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侵害“华润”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拆除招牌中的“华润”字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华润”字样,并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在明确依法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权利冲突,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结合侵权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本案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对此类侵权人提出了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