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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音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移动某分公司、咪咕音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移动通信网络的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共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简要案情】

  音乐著作权协会依约对涉案82首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集体管理。经公证保全,在“music.migu.cn”网站可开通彩铃功能,搜索歌曲名称可进行彩铃订购及下载。咪咕音乐公司是中国移动面向移动互联网领域设立的新媒体企业。法院认为,中国移动某分公司的彩铃业务系其与咪咕音乐公司的合作项目,二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的行为,共同侵害了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授权取得的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咪咕音乐公司、中国移动某分公司赔偿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分析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彩铃业务的业务性质和开通流程,认定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可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主体。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查明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涉案词曲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已在全国多地提起诉讼并获赔,考虑其总体获赔数额不宜过分高于上述作品应具有的经济价值,在音乐著作权协会明确其本案索赔金额仅限于本地区移动公司彩铃业务侵权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本案对于合理确定权利人损失,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做出了积极探索,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