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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环球公司与易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站标明或查询到的ICP备案信息可以作为证明网站主办单位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可能足以推翻的,仍应综合审查全部证据,不能仅依据ICP备案信息径直认定侵权责任主体。

  【简要案情】

  环球公司经授权取得影片《生命之轮 SKULL AND FLOWER》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期限为2年。2021年4月21日,环球公司通过网址“nxjzsgk.com”进入“快看影视”网站,搜索到涉案《生命之轮》及相关影片,播放画面上水印有广告信息。同时,环球公司登录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了网站域名备案情况。国际域名nxjzsgk.com系易富公司于2011年5月注册取得,使用至2019年5月。2021年10月,易富公司对网站域名办理了ICP备案变更,注销了域名nxjzsgk.com的备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球公司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根据易富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域名nxjzsgk.com已于2019年8月2日被案外人杨某再次注册,在易富公司已注销该域名网站ICP备案的情况下,nxjzsgk.com域名网站仍可正常访问浏览,可以说明环球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能否实施与涉案网站是否由易富公司履行或注销备案手续、网站主页是否标明真实有效的备案信息均无直接、必然的关系。环球公司仅以侵权取证时域名nxjzsgk.com的备案查询信息为依据,主张易富公司侵权,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我省首例启动提级管辖机制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结合网络侵权特点,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形成原因、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力大小等因素,明确了类案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在审查认定网络侵权主体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同时下级法院审理中的60余件案件同步审结,发挥了提级审理、统一法律适用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