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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孙某与张某、周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作品在网络空间的传播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也愈加频繁。司法保护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被告不能证明其取得合法授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要案情】

  孙某于2021年4月设计包括封面及若干内页在内的大小为106MB的PPT模板一组,并委托案外人通过淘宝及微信网店进行销售。张某、周某利用抖音及小红书账号公开向网络用户免费提供涉案PPT模板。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认为,PPT模板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要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周某未经孙某许可,通过免费赠送涉案PPT模板,变相扩大其抖音账号的影响力,张某作为账号注册者,有义务对账号进行管理,其对上述账号疏于管理,应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张某、周某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账号粉丝规模、涉案作品的内容及其在网站上的传播范围、时间等因素,判决张某、周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63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用“PPT模板”引发的纠纷,PPT(PowerPoint)文件是通过特定的顺序排列、色彩组合、背景图片、动画效果将特定的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进行综合展现,即将素材内容“镶嵌”到模板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PPT文件,故PPT模板与PPT的素材内容是可以相互独立的。被告不能证明其是在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涉案PPT模板,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于新类型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