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原告太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于2022年9月22日获得授权。原告通过公证方式购得被告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芯片,委托鉴定机构就被诉芯片电路布图设计与上述权利电路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两者构成相同。亿某公司委托被告微某公司向案外人加工生产被诉芯片。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原告的关联公司于2016年开始宣传、销售某型号芯片,亿某公司在诉讼中公证购买了该型号芯片,委托鉴定机构就该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原告主张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两者为相同布图设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芯片布图设计复制了涉案布图设计,但原告的关联公司至少在2017年就已经生产并销售某型号芯片产品,即该型号芯片所涉的布图设计在该时间段已被投入商业利用,依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涉案布图设计申请登记时间(2022年)已超过首次商业利用时间(2017年)两年以上,故被诉侵权芯片布图设计为现有布图设计,两被告不侵害原告的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该案为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中认定现有布图设计抗辩成立的典型案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对被告是否可以在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中提出现有布图设计抗辩作出规定,该案首次明确了现有布图设计抗辩在此类侵权诉讼中的独立地位与审查要件。该案判决参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被告有权提出现有布图设计抗辩,法院应当对此审查并作出是否支持此类抗辩的裁判,并创造性地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关于登记人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时间不得超过申请登记日两年以上的登记效力性规定,转换为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认定的评价性规定,并据此认可被告主张的被诉布图设计属于申请登记日前现有布图设计的抗辩理由。同时,该案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与规范作用,提醒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对创新成果商业化与法律保护的同步规划,避免因程序疏忽导致核心技术丧失专有保护,在后续维权中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