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4月至9月期间,以罗某某为首的售假团伙,由罗某某在境外远程操控,陈某某、陈某某、余某、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我国境内进行实际操作,通过微信群寻找需求客户,在全国范围内销售“3M”牌、“大胜”牌N95口罩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陈某某、陈某某、余某、徐某等人分别负责财务、生产、销售、售后、物流等事务并且均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使用。杨某某、李某某系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新佳广告设计服务部的经营人员,在罗某某授意下直接或委托他人为罗某某团伙制作居间合同、销售合同、说明书、条形二维码贴标、防伪标、包装胶带、包装盒、包装箱等。经审计,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罗某某等人销售假冒“大胜”N95口罩50万个,销售金额人民币925万元;销售假冒“3M”N95口罩53万余个,销售金额人民币1681余万元。
法院判决:陈某某等六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分别判处陈某某等六人五年至六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正规厂家生产的口罩是有效阻隔病毒转播、防范疫情扩散的关键防护物资,市场需求较大。陈某某等六人利用民众对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渴求心理和“3M”“大胜”品牌在口罩的知名度,通过微信渠道向多个地方销售“3M”“大胜”N95口罩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犯罪故意明显,社会危害极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手段对此类涉疫情知识产权犯罪予以严惩,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