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烽火丽人》影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于2021年8月13日发现,显示主办单位为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网站域名为tybpqwx.com的“a67手机电影网”可以全剧播放《烽火丽人》影视作品。故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a67手机电影网”提供影视作品《烽火丽人》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审理中,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交公证书显示,案涉注册的域名属于凡科网,该域名由凡科网转给其他的经营者使用,现由阿里巴巴在运营使用。根据凡科网网站页面显示,tybpqwx.com已于2020年4月16日到期,未续费。
法院判决: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当某网站涉嫌侵权,初步推定该网站的备案开办者为涉嫌侵权人,如果备案者有证据证明,发生侵权时其并非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备案者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备案主体信息显示主办单位虽为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但其于2020年4月16日到期后并未续费。根据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实,在其未续费的情况下,该网站域名不能再使用。即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3日取证时,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不再使用该域名,并非实际侵权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该域名的实际经营人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对备案登记的网站域名或公众号具有审核监管的法定责任,应当及时清理处置不再使用的网站域名或公众号。同时,不论个人还是公司对其备案登记的网站域名或公众号,如不再使用时,应及时予以清理注销,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