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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涉地板辊压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为“塑胶地板的辊压成型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之一,该专利于2017年12月22日获得授权。经其他权利人授权,原告有权对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维权收益均归其所有。2023年3月至9月,原告的取证人员在浙江、山东数家企业的车间内拍摄到了标注被告帝某公司企业名称的机器设备,原告认为上述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依据侵权部件对整体产品贡献度、侵权规模、侵权故意、侵权获利等因素,特别考虑了原告所开设公司与被告均为无锡地区企业,被控侵权产品直接挤占前者的市场份额,且被告的股东曾为原告开设公司的员工,被告理应知晓涉案专利的存在,其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以体现惩罚性。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9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涉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确定高额赔偿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在侵权人获利和权利人损失均难以精确计算的情况下,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法定赔偿,而是积极运用证据、结合逻辑推理,对侵权规模进行相对合理的推算。在此基础上,法院全面考量了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对权利人市场份额的侵蚀、专利技术对于侵权产品的贡献度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多种因素,认定原告的损失额应当超过专利法规定的500万元法定赔偿上限,最终确定的900万元赔偿额是截止目前无锡中院专利侵权案件中最高判赔金额,充分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该案判决通过准确界定侵权行为和大幅提高侵权成本,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震慑了企图通过侵权快速占领市场的不法经营者,为营造尊重原创、鼓励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