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行终1884号、(2021)京73行初3940号
原告:深圳市永安堂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北京亚泰永安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深圳市永安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安堂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2017052号“永安堂”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北京亚泰永安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永安堂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侵犯亚泰永安堂公司关联公司北京永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永安堂公司)在先字号权益、抢注北京永安堂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深圳永安堂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深圳永安堂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永安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源自深圳永安堂公司早在1998年5月21日就被广东省原医药管理局同意设立时的商号名称,与北京永安堂公司无关联。深圳永安堂公司自企业成立以来就一直使用“永安堂”商标,并在商标局开放第35类药品零售领域服务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第一时间就将“永安堂”申请为注册商标,取得商标注册之后又进一步将商标和商号一并使用,在实际经营中已经客观上形成了固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北京永安堂公司在先字号权益的侵犯,也不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意图。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亚泰永安堂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北京永安堂公司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在北京市区域内将“永安堂”作为字号和未注册商标使用在药品零售服务上并达到一定规模和知名度,但深圳永安堂公司提供的证据同样能够证明深圳永安堂公司自成立后也已将“永安堂”作为字号和未注册商标在深圳市区域内大量、持续地使用在药品零售服务上并达到了一定规模和知名度。深圳永安堂公司与北京永安堂公司的“永安堂”企业字号和未注册商标业已共存多年,深圳永安堂公司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具有不当利用和攫取北京永安堂公司商誉的恶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并不构成损害北京永安堂公司在先字号权益的情形,亦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北京永安堂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点评】
本案为涉及“老字号”善意注册使用形成共有市场格局的典型案例。对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共存的企业字号或未注册商标,商标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他人在先使用企业字号或商标商誉恶意的,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二审法院在查明深圳永安堂公司与北京永安堂公司的“永安堂”企业字号和未注册商标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即已共存多年的事实基础上,认为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既有违法律原意也不利于稳定的市场秩序,故对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予以纠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北京永安堂公司的相关权益,二审判决明确深圳永安堂公司不能禁止北京永安堂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合法使用“永安堂”标志。该案对类似情形下在先权益与注册商标之间保护范围的划分及相关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提供了较好的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