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行终4298号、(2021)京73行初13816号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中山市日威食品有限公司
【案情】
中山市日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日威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第11381396号“百威POWER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糕点、饼干、曲奇饼干、华夫饼干、馅饼(点心)、蛋糕、乳蛋饼、米糕、燕麦片”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2020年11月26日,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中国公司)以诉争商标系复制、摹仿其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第1221628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致使其相关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百威中国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距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日已超过五年法定期限,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系恶意注册,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百威中国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百威中国公司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已超出法定的五年期限,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也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判决驳回百威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百威中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啤酒”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除诉争商标外,中山日威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百威啤酒搭档”“啤酒搭档”“百威伴侣”“百威搭档”“啤酒派对”等商标,在案证据显示中山日威公司的“百威月饼”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有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百威啤酒”存在关联性,可能导致混淆误认。因此,中山日威公司注册诉争商标系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构成恶意注册,诉争商标的注册已经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所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不受五年的限制。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百威”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月饼、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据以驰名的“啤酒”商品均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或饮品,在消费群体方面重合度较高,相关公众易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具有较高的关联性,从而误导相关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中山日威公司虽然提交了“百威”月饼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和宣传报道,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相关公众。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点评】
本案为对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典型案例。本案对诉争商标的恶意注册情形、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及保护范围予以了详细分析,基于在案证据、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对驰名商标科学划定相应保护范围。本案将攀附驰名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注册行为与规范的商标注册使用行为相区分,通过对诉争商标注册人恶意情形的甄别,援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2001年第十三条第二款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有效打击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准确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