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行终2944号、(2021)京73行初12721号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晋江健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情】
四季自造(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第26264549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天然增甜剂;烹饪用葡萄糖;白糖;冰糖;烹饪用低聚糖”商品上。晋江健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德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经受让获得诉争商标。2020年10月27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以诉争商标构成对该公司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的第15362394号“bilibili”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知名度以及声誉。故幻电公司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关联性不强,不致误导公众,损害幻电公司合法权利。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维持。
幻电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幻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幻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幻电公司自2010年将其运营的网站更名“bilibili”,自此开始使用“bilibili”标识,至诉争商标申请日之时,持续使用时间已达七年。幻电公司运营的B站作为在线视频分享网站,用户数量庞大,活跃用户数量大,其APP曾被评为十大受欢迎的应用程序。幻电公司运营的B站除提供用户上传的视频之外,还通过获得授权播放诸多动漫作品、纪录片、电影、电视剧等,同时幻电公司也制作或联合制作动漫作品、综艺节目、纪录片等,且播放量大,其中幻电公司自2010年推出“拜年祭”节目,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累计播放量大,诸多报纸媒体对“拜年祭”节目进行了报道。互联网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灵活丰富等特点,引证商标作为B站标识,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推广,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诉争商标在“天然增甜剂;烹饪用葡萄糖”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幻电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予宣告无效。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点评】
本案为涉互联网驰名商标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是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的判断。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可以结合所涉商品、服务的行业特点对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考虑。互联网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灵活丰富等特点,“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虽获准注册未满三年,但已持续使用五年以上,亦可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所体现的上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对数字经济下涉互联网相关的驰名商标认定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