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行终6309号、(2022)京73行初4131号
原告:雪人追日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情】
雪人追日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追日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53131550号“新神榜杨戬”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玩具箱”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雪人追日公司提出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中“杨戬”为我国烈士姓名,指定使用在“玩具箱”等商品上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雪人追日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雪人追日公司的诉讼请求。雪人追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经过艺术处理的繁体汉字“新神榜杨戬”构成,其中“杨戬”占比较大,为其显著识别部分。“杨戬”为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中记载的烈士姓名。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烈士名称的滥用,对烈士个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为对烈士姓名予以保护的商标授权典型案例,通过对烈士姓名的尊重与保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中予以贯彻和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紧密相连。本案中,“杨戬”系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虽然其作为我国烈士姓名的同时还具有其他含义,但在商标文字较少、表达含义有限的情况下,仍不能排除会对烈士个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在涉不良影响标志判断上坚持了正确导向,维护了英烈名誉,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较强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