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行终4971号、(2021)京73行初2430号
原告:佛山拿破仑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戴姆勒股份公司
【案情】
佛山拿破仑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拿破仑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注册第25239475号“梅赛德斯”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戴姆勒股份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拿破仑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拿破仑公司的诉讼请求。拿破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拿破仑公司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6件商标,其中包括“梅赛德斯”“MERCEDES”“迈巴赫”“MAYBACH”“乌尼莫克”等数十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汽车品牌文字完全相同的商标,其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不当占用公共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扰乱商标正常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为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商标注册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志相近似的商标,明显以傍靠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即使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其商标注册行为亦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本案商标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数十件商标与知名汽车品牌的文字完全相同,主观恶意明显,本案通过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有效打击了此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推动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