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4553号、(2020)京0101民初6263号
原告: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北水镇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专为运营古北水镇景区设立。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壕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成立之时营业范围包括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等,后变更登记去除此项服务。此后小壕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并先后向古北水镇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商标侵权工商投诉,要求古北水镇公司停止在酒类产品包装上使用“古北水镇”商标等。小壕公司注册的涉案商标先后以损害古北水镇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等理由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应予以无效宣告。古北水镇公司认为,小壕公司明知古北水镇公司的“古北水镇”企业字号及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仍实施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壕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2月之前,“古北水镇”作为从事提供旅游餐饮等服务的古北水镇公司的企业字号及其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能够与古北水镇公司形成相应的联系。作为同处于北京市密云区且在后成立的经营者,小壕公司理应对古北水镇公司就“古北水镇”在先字号权益等予以尊重并合理避让。小壕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的行为损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小壕公司赔偿古北水镇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及合理开支3.5万元等。小壕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系对恶意注册商标并投诉的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曾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小壕公司,在明知古北水镇公司在先以“古北水镇”作为企业字号,并在酒类商品上使用且已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抢注酒类等商品上的“古北水镇”商标并通过工商投诉古北水镇公司侵权,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本案结合小壕公司的主观过错、抢注商标被无效宣告等事实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规范商标注册及使用行为、提升全社会正确的商标注册及使用意识,促进诚信品牌建设,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