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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灵鸟QQ营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7民初23101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影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某等

  【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告)是QQ系列产品(包括QQ、QQ空间、QQ游戏等)的联合运营方,经过长期经营及大量投入已形成以QQ为基础的稳定社交平台,并取得较高品牌价值。同时,三原告是第9类、第42类“企鹅”“QQ”及“QQ营销”商标的权利人。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影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某等(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共同运营的网站提供下载、宣传、推广、售卖“百灵鸟QQ营销”系列软件,可实现大批量登录QQ,在不加入QQ群的情况下对QQ群的成员信息进行抓取和存储,实现批量操作及群发信息、大量查看用户QQ空间访客记录等功能。三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并破坏了QQ软件对于相关信息的访问限制措施,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64 398元。

  一审法院认为,含有“QQ”、企鹅图案的“百灵鸟QQ营销”系列软件名称及图标分别与三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标志,且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三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开发、运营的“百灵鸟QQ营销”等系列软件,以商业获利为目的,通过“设置乱码变量”“设置发送间隔”“帐号混合”及所谓“模拟人工”等技术手段破坏了QQ系列软件产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而实施批量操作及非法采集用户信息的行为,不仅增加了QQ系列产品的服务器运行压力,提升了运营成本,而且非法采集用户信息行为破坏了QQ系列产品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三原告通过投入大量成本及资源,打造的以QQ软件为核心及基础的社交生态平台所产生的数据权益。同时大大影响用户使用QQ系列产品的体验感受,严重削弱QQ系列产品的竞争优势,并损害三原告的企业信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270万元及合理开支26万余元。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点评】

  本案为利用“设置乱码变量”等技术手段实施“寄生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研发及销售“寄生”于他人社交产品的群发性营销类软件,既无法提供正常的商业价值增量,又无法给予消费者稳定、合理的多样化网络服务选择,仅通过妨碍和破坏他人软件产品正常运行并提供网络服务非法获利。本案判决揭示了此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点,明晰了网络竞争的合法边界,有力维护了互联网行业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寄生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正确裁判提供了有益借鉴。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刘德豪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