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2963号、(2020)京0108民初8661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智恩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北京神奇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开发、运营“微信”“QQ”软件。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智恩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二被告)共同开发、运营“微商截图王”(后更名为“微商星球”)“火星美化”两款软件,该两款软件提供与“微信”“QQ”软件的界面、图标、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使用户能够自行编辑并生成与“微信”“QQ”软件各种使用场景界面相同的对话、红包、转账、钱包等虚假截图。北京神奇工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乐商店”应用平台为被诉软件提供下载服务。腾讯公司认为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借助微信、QQ软件所具有的广泛用户基础以及构建起的真实、诚信社交生态,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造假、作弊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软件获得大量用户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二被告为其用户提供了造假、作弊的重要工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被诉行为直接冲击了微信、QQ以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易使消费者因虚假截图受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神奇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结合被诉软件用户数量、交易流水金额等因素,判令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8.452万元。二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为人民法院打击网络“黑灰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打击了提供作弊、造假工具的行为,有力维护了社交产品经营者长期建立的真实、诚信的社交互动生态系统,从源头上制止网络社交平台交易中的作假行为,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