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1625号、(2018)京0105民初73620号
原告:默克股份两合公司
被告:默沙东动物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情】
默克股份两合公司(以下简称德国默克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医药健康、生命科学及高性能材料业务的德国公司。默沙东动物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默沙东公司)是美国默克公司的关联公司,主要从事中国区域动物保健业务。德国默克公司与美国默克公司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双方曾于上世纪70年代就全球范围内各自使用“Merck”标识达成协议。依据协议,在中国区域内使用“Merck”标识的权利归属于德国默克公司。在我国,德国默克公司在第5类“药品”、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等上注册了“Merck”商标。默沙东公司在展销会上销售了一款使用“MERCK”标识的耳特净兽药,且其员工邮箱后缀为“@merck.com”,在联系网址中使用“merck”标识。德国默克公司主张,默沙东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耳特净药品系侵犯德国默克公司涉案商标权的商品,默沙东公司明知其及其关联公司无权在中国区域内使用“Merck”标识,仍销售涉案耳特净药品,侵害了德国默克公司的商标权。默沙东公司擅自使用德国默克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merck”作为其电子邮箱和网站联系网址的核心识别部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默沙东公司与德国默克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利于划清彼此之间重要商业标识的使用界限,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亦不利于各自品牌权益的保护,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默沙东公司停止涉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默沙东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为知名跨国企业全球品牌经营战略引发纠纷后将我国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典型案例。德国默克公司和美国默克公司有密切的历史渊源,且均为国际知名医药企业。“Merck”标识在全球医药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由于美国默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协议约定范围外部分国家以邮箱后缀等方式使用“Merck”标识,德国默克公司在多个国家以合同、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为由提起多个诉讼。我国为双方全球品牌经营战略的重要市场,也是知识产权诉讼的重要阵地。本案通过认定默沙东公司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双方正当使用品牌标识提供了依据。默沙东公司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并最终促成了两大跨国企业多年的品牌纷争得以妥善解决,彰显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中贡献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