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案号】


(2023)津0116刑初182号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某某系保定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2021年9月,周某某花费人民币7.6万元购买拉杆箱半成品7600个,同年10月15日,保定某商贸公司与埃及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万余元)将上述拉杆箱出售。后周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该公司享有权利的“Timberland及图形”注册商标缝制于上述拉杆箱之上,并以保定某商贸公司名义向天津海关报关发货。2022年1月18日,埃及客户向周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同年1月25日,上述拉杆箱被天津海关查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保定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以公司名义签订销售合同、将商品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在公诉机关仅对周某某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周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最后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际知名品牌“Timberland”商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出口环节被海关查获扣押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Timberland”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恶意“傍名牌”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消费者陷入真假难辨的选择困境,无法维护自身利益,更是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本案的依法公正审理,既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又依法保护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震慑了潜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无形财产,是法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